关于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(宁波) 2025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的通知
各培养单位(医院):
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资格复审相关要求,现将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(宁波)(以下简称“宁波院区”)博士、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(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、硕士生导师)复审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复审范围与对象
本次宁波院区导师资格复审范围与对象是:2020年及2020批次增列的博士生、硕士生导师,2021年增列的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,通过2020年资格复审的博士生、硕士生导师,以及未通过2024年相应资格复审的导师。详见附件12。
注:若审批类型为博士生导师,但是上次复审通过类型为硕士生导师,可再申请参加博士生导师复审;审批类型为学术型硕士生导师,但是上次复审通过类型为专业型硕士生导师,可再申请参加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复审。
二、复审内容与要求
申请人可依据《温州医科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资格复审规定的通知》(温医大〔2021〕13号)(附件1)条件进行复审。根据认定标准,中文期刊目录、自然指数包含的82种期刊目录等材料详见附件2-5。
博士生导师可以申请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,但招生对象仅限于硕士研究生。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可以申请通过专业型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,但招生对象仅限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。
三、复审结果使用
学校每5年对博士生导师、硕士生导师进行资格复审,其中,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每4年进行资格复审。复审符合要求者评为合格,复审合格者才有资格招生;不合格者取消招生计划,导师须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复审。
四、复审申请程序
(一)请各单位(医院)于2025年5月6日前,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复审材料提交至宁波院区。
(二)宁波院区对复审的内容进行审核。宁波院区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评审,评审合格者的复审材料在宁波院区公示3天(公示格式详见附件6)。申请人对复审结果如有不同意见,可在宁波院区公示结束后3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。
(三)宁波院区将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名单及相关材料于5月19日前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博士生导师资格复审相关表格(附件7);硕士生导师资格复审相关表格(附件8);导师资格复审资格认定表格(附件9)。
五、材料要求
(一)材料时间要求
1、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复审申请表中涉及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(其中2020年增列的博士生、硕士生导师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;2020批次增列的博士生、硕士生导师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)。
2、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复审申请表中涉及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(其中2021年增列的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业绩材料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)。
(二)电子材料
1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给所在单位(医院)的要求
发送以下2份材料至所在单位(医院):
(1)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申请表》Word表格或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认定表》Word表格(符合导师资格复审直接认定条件者填写);
(2)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申请汇总表》Excel表格。
2、所在单位(医院)提交电子材料给宁波院区的要求
各所在单位(医院)审核无误后,将导师个人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申请表》Word电子版或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认定表》Word表格(符合导师资格复审直接认定条件者填写)及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申请汇总表》Excel表格发送至wmucxre@163.com。
注:所在单位和负责学院、医院名称必须填写规范,同一单位学院、医院的名称保持一致。负责学院统一写“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(宁波)”。
(三)纸质材料
1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给所在单位的要求
(1)第一类纸质材料:不需要装订成册
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申请表》一份;或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认定表》一份。
(2)第二类纸质材料:需要装订成册的支撑材料(请按“附件10”中的要求按次序装订材料,否则不予受理;文章、课题、专著等材料,请用颜色笔划出申请人信息,关键页折页)。
申请人须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,并确认本人符合报名条件;因弄虚作假或信息填报错误,导致无法通过审核,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。如发现弄虚作假,5年内不能再进行申报。
2、所在单位(医院)提交纸质材料给宁波院区的要求
(1)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申请汇总表》、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资格复审认定表汇总表》(所在单位盖章、签字)一份递交至宁波院区。
(2)将每个审核合格申请人的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申请表》、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认定表》与其相关装订成册的材料放在一起。申请人的材料顺序与汇总表中的名单顺序保持一致。
(3)经费证明材料要求:学校的经费,由学校财务处提供经费证明。
直属医院的经费,须由医院科技处提供经费证明;为方便统计,管理人员审核后请务必在“医院科研部门提供的经费证明”的A4纸右侧下方空白处,写上“学校的经费”,并计算医院和学校的总经费。如果有未划拨经费也一并写上并计入总经费。非直管附属医院申请人由所在医院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可用经费证明。
其他单位的经费,需由单位提供可用经费证明,并盖章。
(4)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用上交。如果申请人已经将材料装订,请用红笔划掉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。
(5)所在单位(医院)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、师德师风、学术诚信、廉洁自律等情况严格审查把关并提供相关材料。
六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韩蔚依、方宁
联系电话:0574-63809935;邮箱:wmucxre@163.com
联系地址:浙江省慈溪市北二环东路508号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(宁波)学位办,邮编:315300
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(宁波)
2025年4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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